每日快看:这份“双11”维权指南教你防“套路”

“双11”的节奏就是“买买买”,但在开心购物的过程中,不少消费者可能遇上各种消费问题


【资料图】

卖家不发货或取消订单

商家关店

快递不省心

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

……

遇到这些“套路”,消费者应该怎么办?11月9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各种消费陷阱。

案例

商家能否擅自取消订单?

市民小蕾在抢购商品并付款后,却被卖家提示商品售罄订单取消,她想找商家理论,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小蕾的付款行为构成对网络商品出售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成立。如商家擅自取消订单,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哪些情形不适用『七日无理由』?

“双11”期间商家折扣力度大,为了凑满“300减50”的优惠,网红博主“七七”下单了一款定制小手办,打算凑齐满减再退货,谁知标明了“七日无理由”的商品,却无法退款。

解读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上述规定,“七七”凑单所买的定制小手办是无法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

快递丢了谁承担责任?

彤彤“双11”期间下单一款心怡许久的大衣,却收到快递在运输途中损毁的电话。商品损坏、灭失等风险由谁承担?

解读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快递被签收前,商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快递被签收后,即完成交付,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给彤彤。(消费者自行选择快递服务的除外)

案例

遇到商家『玩消失』怎么办?

刚工作存下一笔钱的“打工人”小元打算在“双11”期间购买一部新手机,可他刚网购完却发现商家竟然找不到了?

解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元网购后找不到商家,可以及时联系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处理。

特别提醒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双11”期间请谨慎提防商家的虚假宣传,当权益受到侵犯以后可通过以下途径去维权:

与经营者或服务平台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诉,也可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讯员 胡阳 柏玮娜 记者 邱凌 制图 鹏鹏

关键词: 交易平台 合同标的 购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