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新要闻】扬州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昨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下午,扬州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健康消费,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切实让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资料图片)
案例一
电动四轮出事故,销售商也要担责
2022年3月17日,原告吕某驾驶电动四轮车与朱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朱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涉电动四轮车鉴定后属于机动车范围——纯电动汽车。
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机动车,同时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为主要过错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吕某认为,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生产、销售标准属于机动车范围的电动车,降低使用者对于行使的关注度,对损害有一定过错,产品缺陷与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有一定关系,该赔偿责任主要应由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请求高邮市某电动车销售部赔偿自身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销售者在销售电动车的过程中对车辆属性模糊界定、误导消费者将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购买和使用。消费者因此未经登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销售者应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作为电动车销售者,应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售卖合法合规的产品,在售卖时要告知消费者出售商品的真实情况,尽到警示义务,特别是在售卖达到机动车标准的超标电动车时尤其注意。该案例也成功入选昨日省高院发布的全省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
线上课程“缩水”构成欺诈
2019年10月左右,原告郑某通过腾讯课堂购买被告张某的产品设计课程,后又添加张某微信,经双方微信沟通,郑某决定购买张某“XX实战营”全套课程,并支付学费3800元。
郑某以登录被告网站的方式进行学习,网站显示课程列表为“产品设计”“数控编程”等合计44周课程。被告每次开通一周课程,郑某课后完成作业后方能开通下一周课程。但10周以后,被告就不再提供后续视频。
原告认为,被告张某销售课程过程中存在欺骗、误导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请求退还学费3800元并履行承担三倍赔偿责任114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相关证据均证实张某在某网站上公开发布的宣传视频明确课程全套价格3800元,并包含相关赠品。但后续张某仅提供了产品设计课程前10周的课程,之后的课程一直未予提供,可对三倍赔偿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由于网络课程的无形性,消费者难以判断将要获取的商品内容,一旦权益受损,囿于网络证据的易消失性,例如发生经营者下架视频、修正内容、注销用户等情况,消费者维权会存在很大困难。经营者出售网络课程,一般会涉及授课内容及教学服务两方面,如实际交付的课程与其承诺不相符合,或在课程售卖之初隐瞒了课程的真实情况,实际无法提供承诺的课程内容,可以认定为属于欺诈行为,适用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
案例三
商家售卖假酒,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2021年10月,原告王某某分三次在被告某烟酒店处购买“天之蓝”白酒6箱,支付货款合计9900元。之后,王某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上述白酒为假酒。经鉴定,王某某购买的6箱白酒为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原告据此请求被告退还货款990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97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进货时查验了案涉白酒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亦未举证证明其尽到销售者的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应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消费者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金进行了明确。通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将“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解释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可以更大限度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提前退课遭拒,法院支持退课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4月20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扬州某健身中心签订了《会籍合约》《私教合约》。会籍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私教常规课程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
2021年5月26日,原告又购买了被告18节私教拉伸课,课程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2021年11月3日,原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并退款剩余课程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鉴于健身合同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性质的合同,双方一旦丧失信任基础,继续履行的可能较小,且该类合同亦不适于强制履行。庭审中,原告坚持,双方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会籍合约》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但不影响原告违约责任的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系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预付式合同系指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消费模式。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不予退还的约定,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相关预付款项。但若合同解除的原因系消费者单方主张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通讯员 扬法轩 记者 林倩雯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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